一、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是什么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分两步:
1、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期限及方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并载明以下内容:①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拟调取证据的内容;③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调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对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应该增加规定最迟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外地的,可以采用委托调取的方式,即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委托证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的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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