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企业集团公司相比较,有相同的性质但有很大的不同。相同的性质,是它们都是一种母子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对其控制,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控股公司。
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东的性质不同。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是国家直接出资,而其子公司中的资本金是国家授权其出资的,因此,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直接运营主体和投资主体,是独立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的特殊法人,其对外投资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而一般集团公司,即使是国有企业,其资本金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的,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是法人出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二是职能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以资产运作,结构调整为重点,一般的集团公司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兼营资产运作。
一、国有控股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区别
一是职能不同,一般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搞好生产经营,而国有控股公司只是对下属企业有出资者职能,是投资主体;
二是管理内容和方法不同。一般公司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生产、质量、经营管理,控股公司则是战略管理,是超脱于一般产供销、人财物管理之上的资产运营管理;
三是组织形式及作用不同。一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是一般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则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是由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是特殊企业法人。
二、国家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企业的界面,是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特殊企业法人。这种特殊,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特别设立,即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一般公司并不需经特别批准);二是依照特别立法设立的,即依照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专门规定设立的。从国外情况看,国有控股公司不外两种,有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是经营实体,有的就是一般行政机构,或叫控股机构,多数为公法人或特殊企业法人。我国控股公司不是完全按照公司运作的,其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因而也是一种特殊法人。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设立不同,要依照特别法(如国有控股公司条例设立)而非公司法设立,经特别批准设立,这也是它与集团公司不同之处;二是它虽然也是经济实体,是企业,但它又与一般企业不同,它对国有资产有所有者的权利,而非法人财产权;对于国家控股公司,这种特殊性除表现在上述两方面外,还在于:一是它还承担着行业调整和产业调整的任务,二是国家控股公司除承担着经济目标外,还可能承担着社会公益目标;三是它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上述职能的综合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可定位在既适用《公司法》,又适用于特别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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