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统筹区(即跨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手续?
领凭证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并办理停保手续,确认本人参保信息。参保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写申请
参保人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手续
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参保人转移申请,应予当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不办理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根据经参保人确认的参保信息记录及基金到账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的各项手续。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转移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基金流转和业务协调时间)办结转入接续的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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