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种罪能不能数罪并罚
同种罪原则上不并罚,按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数个同种罪一般是按一种罪进行处罚,会在量刑上适当加重,是不会进行数罪并罚的。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又犯相同之罪的,虽然罪名相同,但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不同,因此实质上不属于同种数罪,而属于异种数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有如下原则:
1.罪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
2.吸收原则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三、数罪并罚的特征
数罪并罚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数罪特征
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2.时间特征
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3.原则特征
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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