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致他人损伤责任该由谁负
1.在租赁物致他人损伤的事件中,责任归属通常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指导。
2.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承担者。
3.一般情况下,由使用人即租客承担,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4.房东证明无管理或维护责任后,可以向租客或物业追偿。
5.但在先赔付后追偿的原则下,房东不得对受害方的合法赔偿请求置之不理。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类型
1.《民法典》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租客,应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公平原则与预防功能,确保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同时,不过度扩大补偿义务人范围。
2.对于责任类型,法律上更倾向于按份责任,以减轻使用人负担,防止连带责任引发的内部纷争,同时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尽到预防义务,这有助于缩小侵权人范围,保障受害人权益。
三、可能的免责情形
在高空坠物事件中,可能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一是确定了具体侵权人;
2.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三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害。
这些情形允许可能的加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责任,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合理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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