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斗殴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这句话可以说囊括了大部分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但在法律中,正当防卫是需要的很多条件构成的。如果认为自己或他人受到了不公的对待,就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从而真正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孙某,男,22岁,无业,犯罪嫌疑人:高某,男,28岁,无业。2000年4月16日晚上,高某和孙某、朱某等五人到歌厅唱歌,要了小姐、二人换了几回小姐。经理吴某过来问情况时,高某对经理说:“老板,你这里全是男服务生,正好我有两个小兄弟也来北京找工作”经理说:“我们可养不起。”吴某走后,高某唱歌时不慎将茶几碰倒。服务生收拾后又重新上了酒水。后歌厅经理吴某给“大明”打电话,称歌厅有几个人要闹事,让“大明”过来把事摆平。过了十几分钟,“大明”带来两个人,并进包间看了看,后又打电话叫来了四、五个人,坐在大厅。之后,高某感觉不好,也让朱某叫点儿人来。朱某出去打电话,其间高某两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孙某出屋上厕所时,见大厅里有10个人左右,之后孙某就出歌厅找朱某,让其叫人朱某则让孙回家取“家伙”。后孙打车回到暂住地,拿了一把切西瓜刀、一把菜刀、一把折叠小刀和一把锤子,又回到歌厅,见朱某还在外面打电话,朱让孙先把东西拿进去。孙就进歌厅的包间说,“我见外面有三、四个人总往咱屋内看,是不是因为刚才换小姐的事。他们以为咱们是来闹事的,用刀防着点。”之后孙递给了高一把切西瓜刀,给了另两人一把锤子和一把小折叠刀,孙某自己留了一把菜刀。约20分钟后,进来七、八个人,双方发生争执,高某称对方用茶杯打他,胳膊、肚子被扎,捂着肚子躺在沙发上了。高某这时打电话报警。对方听见报警就全跑了。后经现场勘查,歌厅经理伙同“大明”纠集的“姜-山”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其他涉案人员均在逃。二、分歧意见对本案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孙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理白是:l、高某、孙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他们来歌厅是为了唱歌,而不是打架。换小姐、为朋友介绍工作等行为也并不是什么滋事行为。2、当他们感觉到会有事发生时,也主动采取了报警行为,这表明他们并无打架的故意,而且希望斗殴不要发生。3、不问原因,挑起打架并先动手的是歌厅经理叫的人这一方,并且使用了刀具,高某等—人为了保护自己和本方的安全,迫不得已实施还击,这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假设歌厅这一方不进包间对高、孙等人进行殴打,高某、孙某仍将继续唱歌,打架也就不会发生,因此,打架的起因在于歌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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