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贵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办理材料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公司与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贵港演出经纪机构延续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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