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23-06-11 10:12:09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当查清主要事实、情节方面,这样才不至于错定、错判。

关键词:受贿罪定罪研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例,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准确把握定罪中的一些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与非罪的问题

(一)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接受馈赠,是指在生活、工作中,由于人际间交往的需要,接受对方赠与的礼品、财物的行为。接受馈赠的前提是出于友谊或者友好往来,与接受者的权力无关。馈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收受正常的馈赠,并且回赠,都不能构成犯罪。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出于廉政的考虑,党纪和政纪都规定不容许在工作中接受下级的馈赠,如果是工作联系单位或者个人的馈赠,或者是对外交往中的馈赠,应报告,数量、价值较高的应该交公。如果数量较大,应该交公而不交公,应该以贪污罪处理。

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从客观的行为方式到主观的心理因素,与接受馈赠完全不同,接受馈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不存在收受后为他人谋利益。接受馈赠行为也与受贿有相似和交叉的地方,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馈赠,或者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馈赠回报对方以财产或者利益时,有时较难区分二者。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界限: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特别是那些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也可以接受别人的馈赠,但要认清所接受馈赠的原因,是因为出于友谊的馈赠还是对于权力交换的赠与,如果是前者,就可以排除受贿的嫌疑。但任何亲属间的馈赠都排除受贿的嫌疑,亲友间,如果“馈赠”给当权者一定的财物,当权者如果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的,也应确认为是受贿,数额或者情节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处理。

2、是否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如果是接受馈赠后,利用职权为赠送人谋取了利益,不论

馈赠者与受赠者是否亲友关系,都应以受贿行为认定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为别人谋利益的情况很复杂,多数为别人谋利益的行为都是非常隐蔽的,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进行。因此取证非常困难。

受赠数额特别巨大的,但没有为别人谋利益,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例如,逢年过节送礼成风,有的领导每年过年过节要收到几十笔礼金,每笔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总数一般在十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之间。有的干部“知恩图报”,在来年给送礼者这样那样的好处,因此被以受贿罪查处;有的干部则只收礼,来年后公事公办,不给送礼者任何好处,既使被查处,也不能以受贿论处,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前者。对此,目前尚无有效地解决办法。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在立法时应对此做出重新界定,以杜绝少数人利用法律上漏洞而大肆收受贿赂。

(二)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的界限

合法报酬,是指一些在国家研究、学术机构的科研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或利用业余,休息时间,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他人进行某项工作或提供有偿服务所得的报酬。合法报酬应该归所得者,不当得利应该收归国家或者单位。但应该明确的是,司法实践中应该划清其与受贿罪的界限。

1:主体是否为科研和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不是从事研究和技术劳动者本人,而是由这些单位的领导将这些人员的成果据为已有,加以出卖,或者将单位的研究成果出卖,自己得利的,就另当别论了。

2:所用于有偿服务的是否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如果科研、技术人员是在不侵犯国家或者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研究和工作,向社会提供科学、技术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就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如果是这类研究、技术人员盗卖了单位或者别人的科研、技术成果,或者泄露国家、单位的技术秘密而得利,性质也就完全变了。

(三)受贿罪与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的界限

亲朋好友之间的请客送礼,虽然也表现为收受别人的财物,接受别人付款的宴请,但不同之处在于,这种人际间的交往不带有任何权钱交易的色彩,而且是有来有往的。一些领导干部,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没有亲朋好友,不可能没有人际交往,如何区别二者之间的界限,关键要看是否收受对方财物后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了利益。

(四)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

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在职期间的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以犯罪处理,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们争论的问题。争论的焦点是离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些人所利用的是否为职务上的便利?笔者认为,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既然已经离休、退休了,也就是说已经从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上退下来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了。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据有关司法解释,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其事先约定,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实践中,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主托人谋取利益时已经知悉,其事后感谢的意思表示,离退休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视为与请托人有事先约定。

(五)家属、子女收受财物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由家属、子女收受财物,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很多。有些犯罪分子很狡猾,与家属、子女事前订好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双方都一致咬定,家属、子女收受财物没有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该国家工作人员也不知家属、子女收受了别人的财物,自己为他人办事是出于公心。由于缺乏相应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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