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出现明显资不抵债情况的时候,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明显下降,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企业法人在解散前还没有清算,或者还没有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那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此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缺少其中一个,那么都是不能申请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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