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动产权证写谁的名字
时间:2024-07-17 14:28:35 2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夫妻不动产权证写谁的名字

在法律规定中,夫妻房产证持有人可以是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同时也可以是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权益。以下即是相关法律规定:

1.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购置的房产若未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姓名,也应当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2.对于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权属证书上只记录了某个子女的名称,该不动产则应当被认为是依照各个父母所提供的资金比例,分别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当然,除非有特殊的书面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夫妻不知情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妻子或丈夫其中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若对其毫不知情,关于这笔债务是否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倘若这笔债务确实存在,然而已遭对方接受认同,那么这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在于婚姻存续阶段内,以个人身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同样应该由双方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再者,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它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最后,众所周知,若这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以个人身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需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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