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处理。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就读高等教育机构的相关费用是否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这个问题,并没有硬性的规定。但是,若子女在上大学期间尚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尽管已经成年,但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丧失了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有义务为他们支付大学阶段所需的学费。
然而,如果子女在成年之后,并无任何特殊情况发生,那么父母就不再具有强制性地承担其大学学费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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