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权限模式
委托人:中国工商银行地区办事处
受托人:王,城市法律咨询办公室律师
张,男,岁,四川省人,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地区办事处副主任,住在市道号
为追讨中国农业银行地区办事处拖欠的建设工程预付款,我们已向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诉讼代理人为市法律咨询办公室王先生和本办公室张志先生。代理人有全权代表本部门出庭,并有权放弃或变更索赔、和解和上诉。民事诉讼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章)
法定代表人:刘(章)
受托人:王(章)张(章)
委托书日期:20,委托书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表委托人行事,但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除代表委托人的诉讼行为外,特别委托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表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表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
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应为:有权承认、放弃和变更索赔,有权妥协,有权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法院。委托书未经特别授权仅载明“全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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