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亲仍然存活的状况下,不存在子女主动弃权而得到公认证书的法律效力。
这主要源于双亲仍然健在,预期继承事件并未真实发生,相应的继承人在法律意义上并未拥有继承权或者其权益尚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之中,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立意放弃某项权益的情形。
换言之,任何形式的放弃继承的声明,都应在继承正式启动之后、直至所有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方可进行。
在此阶段放弃继承的意图表达,才具备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实质意义。
而当遗产已经完成最终分配的那一刻起,遗产权属性已经毫无疑问地明确下来,这时任何试图再度放弃继承的作法,本质上仅仅是个人资产处置的一部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对于“放弃继承”的定义和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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