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的组成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具体包括: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责任具体如下: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我国的审判机关是
我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具体原因如下:
1、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的职责具体如下:
1、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4、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6、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10、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1、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12、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3、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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