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业主拥有自主决定何时接收房产的权力,该权利的期限可最长延展至三个月之久。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买方已以合理手段进行过多次催促,但卖房者却仍无法如期于三个月内履行交房责任,那么除非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否则买方将享有单方面解约的法定权利。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通常状况下,出卖方应严格遵守原定交房日期,不得出现任何拖延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经书面催告后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任一方均可行使解除合同的请求,但最终能否获得支持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此外,若法律及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对这一事项并无具体规定,在经过协议对方股东多次催促之后,具有解除权的一方所能行使的合理的解除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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