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
时间:2023-10-06 14:50:12 1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描述了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首先,审判长会查明到庭情况,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然后,公诉人将宣读起诉书,并由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人进行陈述;接着进行法庭陈述、辩论和质证;最后,法院将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如下:首先,审判长会查明到庭情况,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然后,公诉人将宣读起诉书,并由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人进行陈述;接着进行法庭陈述、辩论和质证;最后,法院将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单 位 犯 罪 案 件 审 理 步 骤 解 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左侧。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审判长查明到庭情况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然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由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人进行陈述;接着进行法庭陈述、辩论和质证;最后,法院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时,还需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如果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则需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尚未依法追缴或扣押、冻结,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扣押、冻结。如果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负刑事责任,则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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