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判定并不仅仅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即便涉事金额再庞大,亦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更为重要的是,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却仍旧自愿为其提供支持与协助,且此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那么便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例如,若行为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且涉及到的金额已达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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