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于采购合同的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强调,中标方须遵循合约标明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确保中标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因此,当采购合同被确定以后,如果出现了内容的变更,便需要重新启动招标程序以符合相关法规,否则,这类型的合约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具体说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中标者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以保证中标项目能够圆满达成。
同时,中标者不可私自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擅自将其分解为多个部分分别承包给别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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