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无法带走子女的问题,您可以尝试与另一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力求达成共同认可的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
若经过细致的商讨仍然未能得出理想的结果,您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请注意,尽管法律允许您在特定情况下将子女带离行使探视权的场所,然而这仅限于短期而言,长期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小的影响。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您可与对方协商制定相应的协议;如协商无果,则交由人民法院依程序进行裁决和判决。
此外,为确保其行使能够真正惠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中止探望行为,待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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