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后的两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之需求,可选择以诉讼途径或协议方式解决以下事宜:
首先,倘若双方能够就有关离异、子女扶养以及财产分配合法性等问题达成一致,便可由各当事人自行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传递遗书至双方其中一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若双方无法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想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的一方则可前往对方法院的住所地进行起诉,当然,若对方法院的常驻地址与居住地址不在同一地点,也可直接前往对方法院的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
当法院进行审判时,若认为双方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将会作出已判定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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