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需要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和复印件;
3、新立户口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产证;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有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并且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批准迁出证明;
5、办理好的迁移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相关证明,并备案。带着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正式办理落户手续,迁移的话,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的流程:
1、首先要向迁入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具体需要的材料要看你符合当地的哪条落户政策了;
2、获得同意后去到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就是迁出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3、然后由你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籍证明,带着户籍证明和相关材料(根据你符合的落户政策而定)去到迁入地的公安局(市级)户政科办理申请迁入;
4、经过工作人员核实材料后公安局的户政科会签发一个《准迁证》给你,然后拿着准迁证去到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迁移证;
5、最后持身份证与迁移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同时由于户口变更,可以选择更新身份证上的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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