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服务方的义务:1、旅游服务不得随意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如需委托,应经游客同意。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约定解除旅游合同时,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可以向其他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游客,游客可以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2、旅游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全面提供服务内容。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旅行社及其指定的导游和领队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缩短旅游时间;(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其他行为。3、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游客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劳动报酬和服务报酬。2、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按照旅游服务人员的组织提供旅游服务。3、保护旅游设备、设施。
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如何处理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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