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一、所谓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履行;
(2)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履行;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综合考虑各买受人付款数额、是否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确定。
二、开发商的一房两卖可以补偿谁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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