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察施加击打耳光之力,极有可能会构成袭警罪责。
要知道,警察在履行其职务之时,代表的正是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及执行权威,而这般行为无疑对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潜在风险与危害。
因此,此类行径显然不仅仅是对警察个人尊严与身体健康的恶意侵犯,更是对正常依法开展执法工作的全面阻挠与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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