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员工有权利拒绝接受待岗的安排。有待岗要求的确切情况,需依据该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来判断。倘若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则需要经过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方可相应地进行更改。
另外,若出现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雇主停工的状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之相应标准向该员工支付工资。而待岗现象,实际上为员工在继续与公司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暂时离开原先的工作岗位,同时未被赋予新的工作任务或职责的情况所构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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