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个人应得薪资时,公民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便是当其个人所得达到国家确定的应缴纳税收基准之后,所必须向国家支付的税款。
而这其中,工资收入作为个人获益之主要来源,自然包含在个税缴纳的范畴之内。
只有在依法缴纳相应税款之后,所得的工资方能成为公民真正意义上的可支配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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