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需要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企业税务注销登记需要哪些哪些材料?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⑥董事会、职代会决议;
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权、债务清理证明(企业提供)
⑧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
4、注意事项:
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申请注销企业注销前两年(经营期不足两年的除外)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在处理完毕后方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⑥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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