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恶意申请公示赔偿的损失
时间:2023-05-07 08:30:50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人无恶意请求损害赔偿能力的,可以依法确定实际损失赔偿。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督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盗窃期限内申报权利,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灭失或者灭失。在规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依法宣告票据无效,并确认申请人的权利。由于票据背书中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时,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债权人。汇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可转让证券。银行和其他付款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暂停付款并报告损失而拒绝向持有人付款。因此,盗取者和发现者将成为取回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将失去他的权利,这需要一个法律程序来停止支付丢失的票款。因此,设计了公示程序。其目的是确定票据上记载的权利的归属

恶意申请公示的主要原因

在实践中,基于经济纠纷或民事欺诈、骗子犯罪等原因,当事人往往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意图拒绝支付或追讨票据款项,并向人民法院虚报损失公告。因此,恶意申请公示现象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个别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公示程序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现象:(1)出票人或背书人签发票据或背书转让票据后,因经济纠纷不愿向持票人付款或追偿的,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申请公告;(2)因欺诈、欺诈或加快资金流动速度,通过非法渠道贴现、质押票据造成票据损失,当事人拟通过公示程序追讨经济损失;(3)在实际操作中,票据本身也存在问题,例如错误填写、错误背书或错误盖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流通,可以通过公示程序进行补救

上述公示申请均不属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规定。汇票的灭失并非来自当事人的原意,可以构成汇票的灭失。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造成的,以欺诈手段交付的,不构成汇票灭失,依法不予受理。然而,现行公示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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