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6%、含油量20%、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份20%、含油量9%、含杂质4%,所以拒绝提货。后来,因货物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英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英镑。问:合同中就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提交货物是卖方的基本条件之一,本案买卖双方凭样品买卖,卖方的交货应与样品完全一致,卖方应承担交货品质不符的责任。但《公约》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管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为止。买方在决定退货后,应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货物。而本案中的买方却未这样做,导致货物变质。我方可就货物的损失及进口国海关向我方收取的费用与买方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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