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开发商采取先行缴纳费用、其后进行验收房屋的操作方式被视为违法行为。
通常在领取新屋时,物管组织会强制要求您首先签署并收到房屋的交付证明,然后才会给予您开启房屋、进行验收的钥匙。
尽管这样的做法与普通商品交易流程中的"先检验货物、后支付货款"原则略有违背,但在我国当前商品房市场环境中,购房者(即业主)往往居于弱势地位,且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或禁止。
因此,针对开发商在此类事件中所采取的类似手段,尚无完善且有效的应对策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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