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劳动关系:
1、在合法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该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雇用他人以及雇用何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用工事实。因为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所以承包人与所雇劳动者之间是独立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用工事实,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基于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以其名义从事经营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须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劳动者原来就是发包人单位的职工,那么,在发包人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该劳动者依然与发包人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者从属于承包人劳动,是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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