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的临时土地证可以诉前保全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财产:
一、因特殊属性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一)性质特殊的银行账户
1、“专款专用”资金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2、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3、证券机构的结算交收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4、信用卡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账户不得扣划、冻结
6、保证金账户
7、票据结算付款账户有限制性的冻结、扣划
(二)所有权性质特殊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1、信托财产
2、外交人员和组织的财产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
(三)破产企业的财产
(四)到期债权
二、因用途特殊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一)社会保险基金
(二)证券公司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等
(三)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及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证券
(四)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五)特殊时期的特定财产
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而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一)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二)药品批准文号、经营许可证
(三)尚未售出的权证不得冻结
(四)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我国法律规定,凡除以上不得保险的财产之外,都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也就是说,企业的临时土地证是可以诉前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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