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征税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情况。季度汇算清缴要在一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要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需要退款或作为下一年度应缴税款。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在该步骤,纳税人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若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无误,税务部门将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自行发现申报错误,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将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企业结清税款。企业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项和退税手续。至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流程基本完成。
三、诉讼费是不征税收入吗?
诉讼费是不征税收入,因为法院是司法机关,收取诉讼费是行政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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