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收银员在刷卡时未核对顾客在签收单的签名,导致顾客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4032元。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信用卡盗刷案引发的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华联超市被判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顾客2419.20元。
2006年,市民艾先生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透支额度为8000元的信用卡,该卡正面除印有卡号以及招商银行标记外,还附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收到此卡后,艾先生将该信用卡交给其女友严小姐保管并使用。
2008年1月28日早晨,艾先生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发现该信用卡存在异常消费情况,遂于9时28分向招商银行电话挂失该卡,并于9时57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称严小姐皮夹被盗。后经艾先生查询,该信用卡于2008年1月28日9时20分和9时26分在华联超市许昌店刷卡消费两次,消费金额分别为2,032元及2,000元,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上述款项已被招行信用卡中心记入帐,艾先生于5月缴纳了上述4,032元应收款。2008年6月12日,艾先生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许昌店告上法庭,认为超市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持卡消费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否相符,致使他的信用卡被盗刷,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华联超市许昌店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信用卡消费时,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消费者的签名与信用卡后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本案中,被盗刷的信用卡持卡人为艾先生,在该信用卡上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而在发生消费时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两者存在明显差别。故法院认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导致艾先生信用卡被他人以“王军”的签名盗用,给艾先生造成4,032元的损失,华联超市许昌店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艾先生将自己的招行信用卡存放于女友处,自己未对信用卡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于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也具有过错,据此应减轻超市的民事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超市承担信用卡被盗用造成损失的60%的责任。由于华联超市许昌店是华联超市的分支机构,故应由华联超市对该财产损害案件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华联超市赔偿艾先生2,4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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