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受害人不签字或不同意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按程序办事,可以放行车辆。同时,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后可继续扣押车辆。
经过检查和鉴定,车辆已经具备使用条件,可以将其释放。受害人不签字(或不同意)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按程序办事,同样可以放行车辆。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后可继续扣押车辆。
【疑问】受害人不签字,能否放行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受害人不签字的情况,不得放行车辆。这是因为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并通知当事人到场确认。”
由此可知,在受害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放行车辆,否则将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受害人不签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扣车辆,等待其到场确认后再进行处理。
在受害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放行车辆。应暂扣车辆,等待其到场确认后再进行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不签字的情况下,不得放行车辆。这是因为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并通知当事人到场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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