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时间:2023-08-31 17:00:12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效的婚姻是 不需要离婚的条件之一。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胁迫、欺骗或威胁等原因)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婚姻无效。因此,既然婚姻自始无效,自然也不需要再离婚。

不需要离婚的条件之一是有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胁迫、欺骗或威胁等原因)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婚姻无效。因此,既然婚姻自始无效,自然也不需要再离婚。

离 婚 与 可 撤 销 婚 姻 : 哪 个 更 必 要 ?

离婚与可撤销婚姻:哪个更必要?

离婚是指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在离婚登记前,因离婚登记申请被撤销,婚姻关系尚未终止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撤销婚姻比离婚更必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在离婚登记前,如果因为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在离婚后,因为离婚登记申请被撤销,婚姻关系尚未终止,此时可撤销婚姻比离婚更必要。

总之,在离婚登记后,如果婚姻关系因为离婚登记申请被撤销,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终止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在这种情况下比离婚更必要。

有效的婚姻是避免离婚的必要条件,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因此,对于需要终止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该优先考虑有效的婚姻,只有在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时才考虑离婚或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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