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马先生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他勤勉尽责。前不久,在正常工作时间因突发高血压引发中风,工厂迅速组织人力,派车赶往医院。马先生因抢救及时保住了生命,但留下了偏瘫后遗症。工厂领导亲自到马先生的病房慰问。但马先生家属与厂方协商要求工伤待遇时,厂方明确拒绝将其视为工伤,只是在双方协商中同意按非工伤享受相应待遇,马先生说,工厂常年实行12小时工作制,不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突发性高血压的原因是由于工作负荷大,时间长,身体不能承受而引起的,这种工伤属于工伤范畴
由于未能达成协议,马先生及其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按照工伤标准给予相关处理。同时,由于工厂一直没有上社保,要求工厂给予补偿
可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加班期间患病的,可以享受的待遇不一样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专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由于外部不利因素和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以前在部队服役,在战争和执勤中受伤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一般来说,当我们看员工的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时,我们应该看他(她)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还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的三项要求,我们首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排除马先生被视为工伤的可能性。然后继续分析,马先生是在正常工作时间,符合工伤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不过,马先生的病是否由工作引起,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从案件陈述中可以看出,马先生因高血压入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工伤待遇的批复》的规定,“。。。高血压是一种常见病。病因和发病时间难以确定,现行政策没有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执行。我们认为,即使患者在工作现场或工作时间生病,也不应被视为工伤,而应被视为疾病或非工伤。”马先生在正常工作时间突发高血压。在正常情况下,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享受疾病或非工伤待遇
但是,劳发[1996]133号文1996年7月11日的精神是:“发病前,职工有连续加班的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血压的复发,应按工伤待遇进行治疗,“因此,如果马先生的家属有证据证明马先生在发病前连续加班,影响马先生高血压复发的,他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有与工伤待遇相同的法律依据,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但这样成功的案例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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