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不当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开发商提出经济补偿或解除合同的明确主张,并同时要求全额退还己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收益。在此之外,消费者还具有向卖方索赔的权力,索偿金额不应超过买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总额的一倍。当商品房销售商与购买者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若卖方再次将同一房价出售给他人作为第三方,由于此种行为导致合同中所约定的住宅销售目标无法实现,买方无法实际获得所购买的房产,此时,买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同样不得超过买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总额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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