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给一辆套牌车提供保险后,套牌车出车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竟不认账了。日前,梅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维持梅县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10.5万元的一审判决。
车祸中一儿童死亡
2007年10月26日,郑某开的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另一辆相对方向的摩托车,因躲闪该货车,造成乘坐摩托车的10岁儿童谢某兴跌落地上,并被该车左后轮碾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交警认定:郑某的货车为套牌车,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梅县交警大队的支持下,套牌货车的车主郑某,最终自愿一次性补偿给车祸中死亡儿童的监护人11.3万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但是,当郑某拿出自己为这辆车购买的保险单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认为郑某的车辆属于套牌车而拒绝赔付。交涉两年多,都没有一个令郑某满意的结果。2009年12月7日,郑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给他。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郑某的车属于套牌车,但他能从保险公司买到保险,且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保险公司应该赔钱。其次,郑某一直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到2009年7月17日才知道保险公司拒赔,诉讼时效应当以其知道拒赔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为诉讼时效已过法定期限。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10.5万元给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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