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从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五项“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规定和《民诉意见》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分公司只要由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就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从商事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它不是法人,仅是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已,其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并未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仅仅表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
从降低诉讼成本,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法》及《民诉意见》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诉讼成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人分支机构的数量日益庞大,地域分布范围更加广泛。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当事人不得不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必然造成原告的诉讼成本的昂贵。那么民诉法将分支机构列为民事诉讼主体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作为被告的法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应诉也必须联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法人的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法人所在地的法院要承担法人各个分支机构的诉讼任务,且因为是案发地在异地,许多当事人也在异地,法院在送达,调查等方面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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