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没有主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没有主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该抵押担保合同也无效。抵押担保的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主债务存在的,抵押担保的债务才存在。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售抵押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将抵押的房子再次出售合同有没有效。法律规定,对于设立了抵押的房产是可以在抵押期间进行转让的,只要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所以房屋可以转让,则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自然是有没有效的。不过出售房产后获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债权,而且出售行为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没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怎么区分?
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共同抵押债权,而混合担保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担保混合。
共同抵押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混合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没有保证,又有没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n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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