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审计制度规定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直接依据,法律条款中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的大小。
(一)美国法律发展与注册会计师民事审计责任变迁
20世纪20年代中叶以前,除非审计师违约或进行舞弊,否则不需对使用其审计信息的投资者承担责任。1925年,厄特马斯公司诉道奇尼文会计师事务所案揭开了美国追究审计师对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审计法律责任的序幕,第一次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和故意欺诈而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此时,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过失则仅对合同客户承担责任。1965年,美国法律协会颁发的《侵权法修正说明(第二稿)》中,在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界定时,将第三方责任范围划分为应预见的受益人和可合理预见的其他第三方。此后,实务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将审计师的一般过失责任范围扩大到对应预见到的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体现在经修订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而1976年,美国法学会出版的《侵权行为法重述》中第552条规定,对于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欺诈性案件,注册会计师对已知或应知的第三者因信赖其审计报告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只对已知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所应承担的对第三方的责任进行限制。
(二)审计责任的界定需要寻找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从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审计责任的变迁历史可以发现,法律上关于审计师对第三方的审计法律责任范围的规定是不断变化的,由一开始的只承担契约责任而不对第三人负责发展到需要对已知第三人、应合理预见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来又回归到已知第三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众多投资者信赖的独立裁判人的特殊社会地位及其侵权责任的广泛性使得其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演变成为一个关于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采用已知第三人标准,限制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责任范围,防止因未预见的中小投资者的大量诉讼而导致司法成本激增,提高审计效率和司法效率。但可能造成对中小投资者个人财产的保护缺失,带来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问题,甚至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若采用应合理预见第三人标准,则是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为政策取向,但忽略了因第三方范围扩大而导致的诉讼急剧增长的后果。因此,法律在确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时,必须在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和司法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全文9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