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换发十年期驾驶证的条件为:
一、有效期截止期为2010年5月1日以后的,且在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期满后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
二、对已核发的6年有效期驾驶证,符合换发10年有效期驾驶证的,驾驶人可以通过再次办理业务时换发10年期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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