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的是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 保 候 审 期 间 如 何 遵 守 规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取保候审的机关有责任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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