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授权书的性质
时间:2023-06-19 16:06:48 4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委托授权书的性质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委托授权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正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需要公证,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授权书才可以生效的除外。办理房产等产权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登记部门难判定真假,为谨慎起见要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  (一)合同;\n  (二)继承;\n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  (四)财产分割;\n(五)招标投标、拍卖;\n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n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n  (八)公司章程;\n(九)保全证据;\n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n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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