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家有关宪法和法律法规中针对妨碍清算罪的严格规定,当公司和企业在进行清算环节时,倘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便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立案调查:
(1)故意隐瞒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
(2)对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实施不实记录;
(3)在此类摧毁债权益的过程中,未依法分配属于公司或企业拥有权、积极管理的价值总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
(4)以及存在其他对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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