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是工伤
1、应认定为工伤。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二、工伤认定情形、认定流程、工伤待遇、医疗结算的具体规定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上述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即时受理,事实清楚的要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
2、凡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被认定为工伤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医疗费用核报的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核报相关工伤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对于已认定工伤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办理挂账手续后其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工伤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办理核报手续后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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