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协议中明文约定的还款日期尚未正式来临之前,债权人若在此阶段提前向债务人提出追偿欠款的请求,原则上而言债务人是有权利拒绝履行相关支付义务的。
原因在于,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日期已经成为了一份具有合法效力的合约,对此各方都需要按照约定严格执行。
但是,如果债务人通过明确的表态或者实际行动透露出对到期偿还借款并无意愿,比如转移特定资产、试图逃避欠债等行为,那么此时在还款日到来之前,债权人便可以要求债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所载:当涉及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透露不愿履行合约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结束前提请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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