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是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便于购房人更好地了解所售房屋的户型、设备、装修情况而设立的。样板房只是预售方为更好地促销而采取的一种销售辅助手段。样板房并不完全等同于待售的商品房,但预购人作为买受人有知情权,因此,预售人在销售时必须向预购人说明。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依据样板房的户型、装修标准或者设备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候,应该按照约定,交付与其样板房的相关标准一致的房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应根据售房广告和签订的售房合同,认定当初当事人是否有以样板房作为衡量标准的合意。
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采用附件形式将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附在购房合同之后,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开发商出现这些违反合同的情况,一般而言,应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或按原约定的标准重做。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看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如期办理产权的约定,有约定看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交房后三个月下产权证、一年内下产权证、二年内下产权证,都是合法的,因为法律仅仅约定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办理产权时间时的期限,而该法定期限不能对抗双方协商一致的办理产权期限。如果签约后,再以格式条款予以对抗,认为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期限违法,要求按照法定办理产权期限,很难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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