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合同解除的情形为: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土地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合同解除的程序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规定
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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